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虚体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2011329日第76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促进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虚体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学院虚体研究机构是挂靠在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的研究机构,接受北京大学社会科学管理部门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研究机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扣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和政策咨询,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现有五个研究机构,分别是党的理论创新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所,社会经济与文化研究中心,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所,中国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中心设所长、副所长、研究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各研究机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研究人员若干名。

第一款 所长

所长应为国内的著名学者,具有教授职称。所长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研究所的工作;

2.负责把握研究所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

3.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规划,对研究项目进行审定、检查和评估,并根据工作质量对项目承担人进行奖惩;

4.负责召集由副所长、研究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5.负责向教育部、市教委、北京大学领导汇报工作;

       6.负责与其他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款 副所长

副所长由所长聘任,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协助所长管理研究所工作。

第三款      研究人员

研究人员应承担研究和咨询工作,协助所长、副所长处理研究所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术研究队伍

第五条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专家若干名为顾问。

第六条 研究人员在各个研究方面起到主持研究或主要研究作用,除承担理论研究项目外,应参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研究。每年出版或发表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同时与其他研究团体进行联络和交流。

 

第四章  学术活动原则

第七条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机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学术讨论会或政策咨询会,研究成果呈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机构采取专职研究人员聘任制,具体研究采取集中规划、统一汇总的管理方式。研究机构为研究人员提供最新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全体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