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旸:关于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的争论与澄明

[摘要] 国内外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的争论包含两种对立的观点,以伍德为代表的一方认为马克思反对从劳动所有权出发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并将劳动所有权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加以拒斥,同时又制造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理论困境;以科恩为代表的另一方则认为劳动所有权构成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规范依据,但却引出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共享规范前提的悖论。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不是抽象地、普遍地肯定或否定,而是基于历史演进的不同阶段来判断劳动所有权的虚假性、恰切性、现实性、弊端和扬弃。他既批判劳动所有权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现实中走向反面并成为观念上的假象,又赞成工人阶级将劳动所有权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道德依据,并在新的生产关系下讨论其实现和扬弃。经过文本和理论的双重澄明,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在当代仍是资本主义批判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的重要理论资源。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所有权;资本主义批判

 

    当前,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热潮中,马克思的劳动所有权思想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在国内外学界围绕“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1]的宏大论辩中得到观点殊异的解读,并进而引起文本和理论上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反对从劳动所有权出发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并将劳动所有权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观念加以拒斥;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劳动所有权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的根基性原则,构成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规范依据。总体来看,争论的内容既包括劳动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看法等基本理论问题,又延伸至资本主义批判、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涉马克思审视具体道德范畴的基本观点和独特视角,更关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和建构路径,在上述意义上,马克思的劳动所有权思想亟待从文本和理论的双重维度上得到彻底的澄明。

 

    一、争论的缘起:资本主义批判与劳动所有权

 

    对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的当代解读和争议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英美马克思主义学界兴盛的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及相关规范性理论的论辨,随着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关注和深入,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最初产生分歧的焦点在于马克思是否赞成正义话语以及是否诉诸劳动所有权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然后过渡到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持何种态度。在这一争论中产生了“马克思反对劳动所有权”和“马克思肯定劳动所有权”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分别以美国马克思主义者艾伦·伍德(Allen W. Wood)和英国马克思主义者G. A. 科恩(G. A. Cohen)作为其代表性学者。众所周知,伍德认为马克思反对正义话语并从未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他对马克思拒斥劳动所有权的论证也是在这一语境下提出的。伍德指出,在当代关于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争论中,一些学者诉诸劳动所有权理论来论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批判,这是一种强加给马克思的论辩,马克思同时代的庸俗社会主义者也曾这么做并遭到过马克思的批判。这种观点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归结为资本家无偿占有本应属于工人的劳动成果。具体而言,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在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创造了新增的价值,而按照劳动所有权理论,人的身体和劳动正当地属于他们自己,那么由工人劳动增殖的全部产品和价值在权利上应当属于工人所有。由于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生产的部分价值(剩余价值),拿走了本应属于工人的所有物,因此,马克思判定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2]这一论证的前提是一种以自我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观念,即每个人都有权占有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产品和价值,任何剥夺其价值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那么,马克思是否赞成这种劳动所有权观念,并基于这一观念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呢?伍德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他指出,马克思将劳动所有权观念视作基于“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小资产阶级观念,并认为这种田园诗式的关系不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需求。由于劳动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必然表现为劳动与所有权相分离。资本家占有工人的产品,而工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在马克思看来,正义观念是从具体的生产方式中生成的,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即为正义。如果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无以为继,所以剩余价值占有是正义的,而劳动所有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抵触,因此反而是不正义的。马克思不仅不赞成基于劳动所有权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而且反对工人接受劳动所有权的观念,他明确反对过工人追求“公平的报酬”和“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等口号,并批判拉萨尔主义者不是从经济关系中去理解法权概念,而是试图用法权观念去调节经济关系。

    由此,伍德认为,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不应该坚持劳动所有权理论,也不应把劳动所有权作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规范依据,否则就会曲解马克思的本意并且造成理论上的倒退。“那些坚持要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话语中寻找一些类似于劳动所有权理论等‘正义原则’的人们,无非是把马克思的批判倒退至当时社会主义学者的水平上,而这样的水平却是马克思要尽力摆脱的。”[3]显而易见,伍德对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的理解与他对马克思正义观念的理解是相一致的,都旨在强调从生产方式出发考察道德范畴的适用性。但是,他从这种理解里得出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那就是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导致的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是不正义的,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要求劳动所有权才是不正义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不仅是正义的,而且,任何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尝试都是绝对不正义的。”[4]这种理解无疑是伍德在关于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的论辩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点,同时也给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留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困境。

    另一个引起争论的观点来自科恩。与伍德的看法相反,科恩认为,马克思正是以劳动所有权作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核心规范依据。科恩对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的解读并非出于对伍德的直接回应,而是源于他对当代自由至上主义代表人物诺齐克的批判。科恩指出,“自由至上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场域中属于保守反动的一派”[5],其代表人物诺齐克在洛克的思想基础上提出“自我所有权”的道德原则,为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和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辨护,并以侵犯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为名反对平等价值和社会主义。[6]科恩在批判诺齐克、捍卫社会主义平等价值的过程中发现,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中包含“劳动的自我所有权”这一规范依据。“劳动的自我所有权”属于自我所有权理论的一部分,其内涵在于每个人拥有对自身劳动能力以及自身劳动所带来收益的所有权。这一涵义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里对应的正是劳动所有权的概念。科恩认为,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时肯定了劳动所有权的规范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反复指出,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是在无偿为资本家劳动,他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称作对工人劳动时间的“盗窃”,而对劳动时间的盗窃就意味着对劳动力的盗窃。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工人拥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工人“不应当奴隶般地依照他人的指示使用自己的能力,还让他人无偿地占有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产品”。[7]因此,科恩认为,马克思赞成劳动所有权,并将劳动所有权作为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规范依据。

    但另一方面,科恩又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所隐含的对劳动所有权的肯定为其自身带来了理论危机。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与自由至上主义对征税、再分配等平等主义政策的反对是基于同一个规范基础,即劳动的自我所有权。根据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福利国家在再分配政策中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与强迫劳动毫无二致。为了贫困者的利益从纳税人那里征收N小时的工资,等于强迫他为贫困者额外做了N小时的工作,这违背纳税人劳动的自我所有权。[8]如果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坚持从劳动所有权的角度谴责资本主义,那么他们就不能自洽地支持福利国家的再分配政策以及更彻底的平等主义主张。科恩还指出,如果贯彻劳动的自我所有原则,那么即使在外部资源平等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天赋条件不同,也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实质平等。因此,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再坚持包括劳动所有权在内的自我所有权理论,并且不应再以劳动所有权为依据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如此一来,科恩一面指出马克思赞成劳动所有权的观念,另一面又呼吁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放弃劳动所有权,尤其是他对马克思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共享规范基础的解读,无疑给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带来更大的争议,也留下了更多的理论困难。

 

    二、回本溯源:马克思阐释劳动所有权的原始论述和理论逻辑

 

    要解决争论中的核心问题,必须首先回到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原始论述,从中还原出马克思阐释这一问题的确切语境与完整逻辑。我们发现,马克思不仅在思想史上追踪了劳动所有权观念的提出,而且在现实历史中考察这一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生、变异与矛盾。他研究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将洛克的劳动所有权思想解读为基于个人劳动的所有权,继而解释这种观念如何被转化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以及如何在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走向反面,最终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所有权只是一种停留在观念上的假象。

    众所周知,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洛克最早提出劳动所有权的完整概念并给出了经典论证。马克思评价洛克为资产阶级法权观念的代言人:“因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利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9]洛克反对封建政治秩序,提出自然权利和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而他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自然状态下的资源本是公共所有物,排他性的私有财产如何获得正当性?洛克给出的回答是,从个人的劳动中可以正当地产生他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每个人的身体和身体所从事的劳动都正当地属于自己,而“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0]“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11]这里,洛克赋予了劳动所有权两层涵义: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和劳动为个人正当所有;二、个人劳动与劳动条件相结合所产生的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正当所有。第一重涵义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者都承认的自然正当的基本前提,第二重涵义则是洛克为劳动所有权确立的实质内容。此后,无论是政治哲学还是政治经济学领域里对劳动所有权的讨论都是在洛克所赋予的这两层意义上展开。

    马克思首先对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做出了极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然后阐明这一理论如何被“不恰当地”用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辩护的意识形态。[12]马克思指出,洛克的理论目的在于论证“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13],他所说的所有权始终是以个人劳动为界限的。马克思引用洛克的话来表明这一点:“开垦或耕作土地和获得对土地的支配权,是互相连结在一起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权利。”[14]因此,“[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15]在马克思看来,洛克用劳动所有权为一种基于个人劳动的私有制辩护,这种制度更强调劳动者对(与个人劳动和消费相称的)劳动条件的私有,而非对他人劳动(或剩余劳动)的占有。“在洛克看来,如果劳动条件的数量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那么,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的政治发明。”[16]换言之,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既不支持占有超过个人劳动限度的生产资料,也不支持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去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因此,马克思犀利地看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洛克所说的劳动所有权是相矛盾的。然而,资本主义辩护士却用洛克的理论来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他们妄图将洛克基于个人劳动的有限私有权与剥削他人劳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混同起来,从而以劳动所有权这一所谓的“自然权利”来掩盖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夺。对此,马克思评价道,“不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政治经济学,法哲学等),而且资本家本人在自己的观念中,都喜欢把自己的所有制形式和占有形式(这种形式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并且在自己的起源上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与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混为一谈,这种生产方式恰恰相反,它是以直接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条件的私有制为前提的”。[17]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18]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中劳动所有权的虚假性做了充分的揭露和批判,他指出,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宣称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充分尊重各方的所有权:在劳动力的买和卖中,“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19]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表面上似乎正是在遵循劳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只有工人成为自己人身和劳动能力的所有者,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雇佣劳动关系。对此,马克思详尽地解释道,“要使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就必须具备各种条件。商品交换本身除了包含由它自己的性质所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占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做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财产,从而当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20]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与劳动的简单交换的确承认劳动所有权的表层逻辑(洛克所说的第一重涵义),即每个人是自己人身和劳动力的所有者。如果说此时劳动所有权尚留有一丝温情脉脉的假象,那么一旦深入考察社会范围内的资本主义生产及其不断更新的过程(而非孤立地考察商品生产过程),并考察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而非孤立地考察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劳动所有权的实质内容(洛克所说的第二重涵义)的虚假性便昭彰无疑。

    具体而言,马克思从两个角度揭穿了资本主义社会对劳动所有权的违背:

    首先,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看,劳动与所有权相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在解释资本的流通过程时,马克思指出,工人用自己的活劳动能力换取生活资料(对象化劳动或劳动产品),却在剩余价值的生产中丧失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这一过程赋予资本统治他的劳动能力的权力;资本家继续使用剩余资本去占有对象化的工人劳动,这时占有的价值已不再是从资本同劳动的交换关系中产生的,而是“不经过交换就占有的他人的劳动”[21]。这样一来,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鼓吹的简单流通中劳动与所有权的虚假同一性不可避免地走向反面,代之以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通过一种奇异的结果,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作为在法律上表现所有权的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现在发生了变化:对一方来说只是表面上进行了交换,因为同活劳动能力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第一,本身是没有支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他人的劳动,第二,它必须由劳动能力附加一个剩余额来偿还……可见,交换的关系完全不存在了,或者说,成了纯粹的假象。”[22]在劳动力不断买卖的形式下,资本家将对工人劳动的过去占有转化为对工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资本积累的实质“是对劳动的所有权证书的积累。未来的劳动被设定为雇佣劳动,设定为资本的使用价值。”[23]马克思用政治经济学原理确证了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决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24]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逻辑就在于,资本家拥有占有他人产品的权利,工人则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这与劳动所有权的原则是完全悖逆的。

    其次,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恰恰在于侵犯工人的劳动所有权。如同科恩所说,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不正义的一个关键规范性依据就在于剥削违背了劳动所有权原则。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清晰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程和实质,即通过购买工人的劳动力这样一种特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让其发挥比补偿自身价值需要的劳动时间更长的劳动时间,生产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从而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而根据劳动所有权的规范原则,工人应当是自身劳动、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的所有者,然而“在剩余劳动期间,劳动力的利用为资本家创造出无须他付出代价的价值。他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在这个意义上,剩余劳动可以称为无酬劳动。”[25]“由于资本同作为等价物的劳动能力相交换,资本就不付等价物而获得了劳动时间——因为这个时间超过了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26]这意味着,在剩余劳动期间,工人的劳动、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都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将资本主义剥削称为对工人的“盗窃”[27],将剩余产品称作“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28]或“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29],并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30]。

 

    三、争论的解答: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澄明与辩护

 

    通过考察马克思劳动所有权思想的原始论述和理论逻辑,我们发现,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全部探讨都是基于这一观念所适用的历史阶段和生产方式展开的,他在特定的经济关系中探寻劳动所有权观念产生的根源,并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评价其合理性与正当性。这无疑体现出马克思审视道德观念的一贯且独特的理论视域: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一旦我们还原这一理论视域,关于劳动所有权的争论中的关键问题就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首先,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不是抽象地、普遍地肯定或否定,而是给予历史的审视。伍德认为马克思反对劳动所有权观念,国内学界也有学者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劳动所有权观念的批判中推导出马克思反对劳动所有权的结论,但从上文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并没有在普遍意义上反对劳动所有权观念。相反,他将劳动所有权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依据,并且还明确赞同工人阶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将劳动所有权作为自身的道德要求。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批判是具体的、历史的,即批判宣称劳动所有权的资本主义社会与这一道德观念自相矛盾;同样地,他对劳动所有权的肯定也是历史的、具体的,这一点直观地体现在以下这段话里:“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31]这段话再次确证了劳动所有权的观念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即劳动所有权最初是为了确证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被提出并被上升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同时又肯定了工人将劳动所有权作为自身的道德诉求,即劳动者的劳动与劳动条件相结合产生的劳动产品应当归劳动者自己所有。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赞同的,并不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而是赞同工人阶级去实现资产阶级宣称实现却没有实现的道德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越来越无法适应更高级的生产关系的要求,马克思赞同工人争取劳动所有权、反对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就等于赞同工人反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正因如此,他才将这种觉悟称作为资本主义“送葬的丧钟”。

    其次,马克思基于历史演进的不同阶段来判断劳动所有权的恰切性、现实性、弊端和扬弃。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劳动所有权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2]。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劳动与劳动条件(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是劳动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相分离的关键原因。仅仅劳动本身不能产生财富,只有“劳动具备相应的对象和资料”才能产生财富。若要使劳动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相统一,必须确保劳动与劳动条件相统一。因此,要真正实现劳动所有权,必须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形态。在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下,社会总产品以两种形式被劳动者所有:一部分作为用以生产、管理、满足公共需要和济贫等方面的公共资产为劳动者共同所有;另一部分作为消费资料按照劳动比例分配给个人所有。在这一历史阶段,劳动与所有权真正达到统一,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33]。很显然,马克思赞同劳动所有权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实现,但他没有把这一原则当作永恒真理或天然法则加以普遍化。相反,他认为这一道德观念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34],是资产阶级宣称过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弊端在于,用劳动的同一尺度衡量劳动者的权利,从而使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成为“天然特权”,因此无法照顾到人们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马克思只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上肯定劳动所有权的实现,这个社会“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而保留劳动所有权是“不可避免的”。[35]但是,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演进,劳动所有权这一道德观念终将被超越。超越劳动所有权的观念,意味着超越劳动所有权观念存在的现实历史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仍然是个人获取生活资料的中介,是衡量个人所有权的标尺,因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36]而当历史发展到更高级的共产主义阶段,“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便不再是权利的尺度,甚至权利观念本身也将失去意义。当生产方面的条件和人自身的条件都已具备,就将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从而“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37]随着历史的发展,劳动所有权观念将趋于消失,如同恩格斯所说,到了那个时候,“侈谈平等和权利就像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显得可笑……谁如果坚持要求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示嘲笑。”[38]

    经过文本和理论的双重澄明之后,可以看出,无论是认为马克思拒斥劳动所有权还是认为马克思赞成劳动所有权,都是在普遍的意义上谈论道德范畴,这与马克思的思想视域有根本的差别。马克思不在抽象和普遍的层面上肯定或否定道德观念,而是给予历史的审视和评判。伍德、科恩等当代学者在研究马克思的劳动所有权思想时之所以会造成理论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将劳动所有权视为永恒观念,忽视了马克思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特质。伍德虽然准确地把握到马克思将劳动所有权观念视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但他却采取还原论的视角,将劳动所有权简单还原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绝对地加以拒斥。马克思对道德范畴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决定了他拒斥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所有权的幻象,同时也拒斥作为自然法则和永恒真理的劳动所有权观念,但他并未普遍地反对劳动所有权这一道德原则本身,更不反对无产阶级争取劳动所有权的诉求和劳动所有权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实现。科恩担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与诺齐克的政治哲学共享同一个规范基础,表明他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一样用抽象思辨的方法看待道德观念,通过普遍的道德法则推导出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所有权观念。而马克思则是在历史审视中寻找劳动所有权生成的现实经济根源,将法的关系还原于经济关系,指明劳动所有权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产生、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被超越的历史发展逻辑,因此他对劳动所有权的承认和肯定不是普遍、永恒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有条件的。这与诺齐克对劳动的自我所有权的普遍宣扬有根本区别,所谓马克思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共享道德基础的困境也就不解自破了。

    在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复兴的背景下,重新关注并澄清马克思的劳动所有权思想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马克思同时代的资本主义辩护士还是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当代自由至上主义者,都试图用一种抽象的劳动所有权观念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作为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领军人物的科恩大费周章去驳斥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理论,显然是为完成批判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辩护的时代使命,但由于他遵循西方政治哲学的抽象路径,却做了诸多无用功。马克思对劳动所有权的历史考察既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与所有权相悖离的不正义性,又揭穿了资产阶级法权观念中劳动所有权的虚幻性,在当代仍然构成资本主义批判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的重要理论资源。

 

注释:

[1]详见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0–2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2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51.

[6]诺齐克认为,社会主义和平等主义对平等的模式化追求必然导致对他人自我所有权的违背,具体论证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66–17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7] G. A. Cohen.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47.

[8]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01–20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0]洛克:《政府论》(下篇),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1]洛克:《政府论》(下篇),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2]关于马克思对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的批判性解读,参见段忠桥:《马克思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定性与继承》,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2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2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2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1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8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2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95–1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3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6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7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6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6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4–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435–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李旸,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年第11期。

排版 | 李永恒

审核 | 陈培永 曲建英